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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强收客车经营权引涉访纠纷

时间:2011-06-23 21:00   来源:未知     复制分享 共有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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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巴车个体经营者闫静杰等20余人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反映他们持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而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中巴车下线为由,相关人员借改制之名进行官商勾结强行取消其经营权,给广大中巴车运营业主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裁定遭质疑

据中巴车业主代表介绍,他们于1996年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市政府下设的主管部门即中巴车管理办公室合法取得了个体营运证,在工商局也办理了合法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完善后即开始合法营运。让所有业主没有想到的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7日一纸通告即宣布取消中巴车的经营权。

广大中巴车业主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佳政布(2009)第8号“关于实施《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表示强烈不满,大家都怀疑市政府个别领导与商家互相勾结,于是无奈的中巴车业主在接到《通告》后,随即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佳木斯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可官司连打连败,损失巨大。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在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佳政布(2009)第8号“关于实施《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告”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类公文,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是可以反复适用性文件,并报省政府备案,属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不可诉性。

中巴车业主的代理人褚中喜律师认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属违法行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权代表在查阅材料时,发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佳行终字第29号和(2010)佳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均落款为“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而该日期为周六,是法定的节假日。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周六、周日不上班。

政府草率下通告

所有法院驳回的裁定都是依据《通告》,那么这个通告到底是什么内容呢?

该通告规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市区内所有城市公交中巴车退出营运市场,逾期继续经营的,按无照营运和无路权车辆依法处罚,公交中巴车业主可选择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5万元或与具有线路经营权的公司合作运营,而市政府指定的所谓“有线路经营权”的公司,在整个佳木斯市仅有“佳木斯市佳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一家!该《通告》还规定,凡拒绝执行《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和《通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维权代表发现该《通告》竟然是在《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发布后的第三天下发的,也就是说该《办法》还没有正式实行,市政府就下发了《通告》,对于这份“早产通告”的合法性广大中巴车业主表示强烈质疑,称市政府对他们“下手早了点”,属于恶意鲸吞!

随后维权代表赶到佳木斯日报社,查阅并复印了2009年8月8日出版的《佳木斯日报》,更进一步确认《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是2009年8月4日发布,该《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而《通告》是在2009年8月7日发布。

2011年4月1日上午,维权代表一行三人前往佳木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通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负责接待的一男工作人员解释说,《办法》是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是根据省政府5号令制定的。针对该《办法》下发后的第三天市政府又发布了《通告》是否合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办公室的领导去省里办事了,需要等领导回来才能答复,如对某一条提出质疑,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报市政府会同交通局研究,市长签批后,再由市政府作出书面答复。
 

各界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郎佩娟认为,该《通告》有特定的对象,况且不能重复使用,已经侵害了中巴车业主的权益,可以诉。郎教授表示,法院依据《通告》裁定驳回过于草率,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诉权是当事人最根本的权力。郎教授指出,本案的《通告》就是针对中巴车而制定,不能因为有上百辆中巴车就认为属于不特定,有个土地征收的案例涉及300多农户,法院最终也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公益律师项宏峰则表示,作为市级政府出台发布文件,首先要考虑的应当是公众利益。项律师坦言,从本案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在该《管理办法》尚未生效施行,便急忙发布所谓的《通告》,显然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法院在作出行政裁定前,应当先对该《通告》的合法性给予审查,法院未尽到审查职责。

2011年5月27日,笔者将调查报告通过邮政快递发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赵铭主任,经查询,该邮件在5月29日上午已经凭单位收发章签收。然而,截至发稿时,当事人并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相关媒体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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